案例:甲青年从学校毕业不久,父母就不幸被双双劫杀于新建的私房,事后甲青年不敢入住这所显得阴森恐怖的“凶宅”。为筹款另置新居,甲青年把该造价为60万元的房屋以40万元出卖。乙商人买受该房后将其改造成营业用房出租,获利颇丰。甲青年得悉后连呼失策,悔自己把这个现成的生财之道拱手送给别人,遂以该房买卖价格显失公平为由要求退还,乙商人不允,双方发生争执。关于此案的处理,焦点问题当然是这种形情能否认定为显失公平。
分析及认定:
发生过血腥命案的住宅确能令用户的愉悦感大为降低而影响使用价值,就像实用功能正常而款式过时的家电、服装一样,其价格低于市场均价是一种常态。甲青年在接受较低交易价时对该房的特殊因素予以充分考虑并非没有经验或不明智,也非对房屋价格的无知;而乙商人将房屋改造成营业用房出租获益,是善于扬长避短之功,不是交易价格背离应有价格。基于此,本案中乙商人没有优越的特定身份可资利用,甲青年在买卖的当时也没有主观上的失误,故该宗买卖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