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一然律师亲办案例
赵某诉北京某日报社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来源:何一然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0
浏览量:397

一、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

被告:北京某日报社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在纸质《北京某晚报》上以本案侵权文章相同的版面和篇幅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受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中信国际大厦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2012年8月19日,去海淀区中关村东路苏宁电器联想桥店购买电视机,8月20日《北京某晚报》(北京晚报系北京某日报社下属单位)纸质版和网络数字版第四版发表了该报记者贾某某、窦某某、杨某某撰写,阎某摄像的主标题为“《价格情报员,哪呢?》,副标题《京东称制服没做好,改成便装穿》”的文章,全文236字(不含标点符号),文中称“…但大家都没有看到京东价格情报院的身影。京东商城相关负责人称,他们想苏宁联想桥门店派了4个人,但是穿的便装,因为制服没有赶制完成。…上周,京东商城董事局主席刘强东称,…第一批价格情报员将在今天进驻苏宁联想桥店…”。文章配图尺寸略大于文字部分所占版面,配图以苏宁卖场为背景,图中人物包括原告在内共有四人,原告为斜侧身姿势,身穿白色衬衣,左手拿一部手机,人物面部形象清晰。由于文章内容并配有原告的正面照,致使公众误以为原告就是“京东商城”的价格情报人员,从而导致浏览过涉案报道的原告的同事与领导得出原告在本职工作外又在外兼职的结论,进而对原告工作态度与个人品行做出负面不良评价,而这势必给原告造成一定精神痛苦。综上,被告对北京晚报上刊载的文章与配图未尽到谨慎审查与说明注意义务,即批准刊发该不实报道,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委托本律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


二、律师的案情分析及代理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的新闻报道是否构成对原告的新闻侵权?2、该新闻报道侵犯的是原告的名誉权还是肖像权?

首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之规定,可知这是我国对新闻侵权责任豁免的有限特许权制度的首次明确规定。而所谓报道特许权,是指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公开的文书和其他职权行为,进行客观而准确的报道,应当免于承担侵权的责任。相反,如报道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构成新闻侵权。结合本案来看,原告有正当职业,而北京晚报的涉案报道及配图致使公众误以为原告就是“京东商城”的价格情报人员,则该报道就有悖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原则,即被告的新闻报道对原告构成了新闻侵权!

其次,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新闻报道中使用了含有原告肖像的配图,则容易使人误以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而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一百五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之规定,可知本案被告的新闻报道并未侵犯原告的肖像权,但被告对北京某晚报上刊载的文章与配图未尽到谨慎审查与说明注意义务,即批准刊发该不实报道,从而导致浏览过涉案报道的原告的同事与领导得出原告在本职工作外又在外兼职的结论,进而对原告工作态度与个人品行做出负面不良评价,即被告的失实报道造成了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应认定该失实的新闻报道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而非肖像权!

三、判决结果(本案案号是<2013>海民初字第5544号民事判决书)

海淀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的新闻报道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判决内容如下: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致歉的具体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相关报刊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承担;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伍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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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何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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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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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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