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和丈夫张某是老夫少妻,张某在结婚之前有过一段长达十年的婚史,张某和前妻育有一个女儿,今年已经15岁了。因为女儿的抚养权归丈夫所有,所以我一结婚就当了“后妈”,压力很大。张某为了补偿我,在结婚之后承诺将我们现在居住的房子赠与给我,他名下的另外一套房产将来留给女儿。这两套房产都是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对这样的安排王某很满意且欣然接受。之后因为种种原因,张某答应赠与给我的房产始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且最近因为张某有情人,王某不得已起诉离婚!
问题提出
请问王某离婚时必然享有丈夫张某承诺赠与房产的所有权吗?
律师据法答疑
本案中张某所赠与的房产,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享有者是张某。将婚前个人财产赠与给妻子王某,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述属于赠与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即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之规定,可知对于不动产而言,其中的“权利转移”是指不动产的产权过户登记。张某和王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既没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也没有经过公证,也就是说,在房产没有过户到王某名下之前,张某有任意的撤销权,可以没有原因的反悔。如果张某信守承诺,协助王某办理了过户手续,毫无疑问在离婚诉讼时王某将是该房子的合法产权人,但如果丈夫张某反悔了而不予以过户的话,那么该房产在离婚诉讼时仍属于张某婚前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