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人办喜事,请朋友甲用私车送新娘去化妆,结果甲驾车时因不当操作与一货车相撞。造成甲成为植物人,交警认定甲承担全部责任。当初,新郎请甲驾车时是说要给钱的,甲说朋友办喜事只要给汽油钱和过路费即可。其他商量的事项因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现在已经无法证明。新郎说最后谈成给甲300元。因甲仍未苏醒,以他妻子作为法定监护人,提出诉讼要求新郎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争议焦点:本案是否适用义务帮工?还是适用运输合同规定?
案件分析:
本案甲帮朋友运送新娘去化妆,不同于一般接受委托的运输行为,亦不是劳务承揽,不能参照合同法规定认定双方之间系运输或承揽的法律关系。事实上,朋友帮忙只是象征性地收点儿出车成本费,不论按义务帮工,还是劳务雇佣,均不能否认一点:为办喜事人提供帮助。只要是双方未形成运输或承揽合同关系的,即应视为甲是按新郎的指派完成一定的劳务,由此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后果应当由雇佣者或被帮工者承担。即使根据公平原则,应应认定朋友的驾车行为依附于办喜事者的指派,并非按合同约定办事,故应有利于驾车者甲的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