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一然律师亲办案例
基于债权的请求权能否对抗基于物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来源:何一然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6
浏览量:1888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x

被告:张xx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占并立即搬离原告的住房;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甲xA10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朝私xx字第xxxxx号)的房屋系原告个人所有,原告于2005124取得所有权证书。取得产权证后,原告工作原因致使该房屋空置,此时被告以无房居住而要求借住该房屋,原告考虑该房屋是从被告处购买了并再加上被告承诺若原告一旦需用就立即搬出该房。但当原告急需自住,要求被告腾退该房屋,多次协商均遭被告无理拒绝,依旧强占拒不搬出。原告作为合法的不动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动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被告却拒不搬离原告所有的房屋,是对原告财产权利的侵犯。不得已,原告委托本律师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判令被告限期搬出原告私有住房,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以原告在购买该房屋时未支付购房款为由要求解除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律师的案情分析及代理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1、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腾房;2、被告基于债权的反诉请求能否对抗原告基于物权的返还原物诉讼请求。

首先,原告已对本案诉争的房屋享有合法有效的产权,任何人不得侵犯。本案诉争的房屋是原告从被告处依法购买后,并2005124取得了本案诉争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编号:京房权证朝私05字第50890号)。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已当庭提交了本案诉争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证明本案诉争房屋系原告所有。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之规定,原告作为合法的不动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动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其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被告应将无权占有的原告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依法返还给原告。因为,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物权法》依占有的状态,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本案被告在原告要求其腾退房屋时而拒不搬出时,被告占有本案诉争房屋的性质即为无权占有。那么,原告作为该房屋的合法的权利人,要求被告返还该房屋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可依的,法院应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所称原告未履行支付购房款的反诉是无法对抗原告基于物权而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诉请。

三、判决结果(本案案号是2010民初字第10008号判决

判决结果是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腾房,对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反诉请求当庭驳回,让其另案起诉!

以上内容由何一然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何一然律师咨询。
何一然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130好评数2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4座8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何一然
  • 执业律所: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04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4座8层